来源: 交汇点 作者:石小磊
11月28日,《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审议。
安徽女子救女童被狼狗啃完四肢骗捐80万、女子借天津爆炸事件微博骗捐96576.44元……类似的信息日益拷问着人性道德底线的同时,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对网络上层出不穷的个人公开求助信息产生怀疑。
与7月份初审稿相比,此次《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修改稿)》二审稿特别增加“个人求助”的三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个人求助”范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邵伟明介绍,有些委员、有些地方提出,现实生活中不少个人在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进行求助,很容易同公开募捐相混淆,对正常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影响很大,建议对此予以规制,既要促进慈善活动健康发展,也要防止鱼龙混杂的现象。
经研究,慈善法调整的慈善募捐,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为了解决个人困难向社会求助,慈善法并没有禁止,但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不对等,求助信息往往真假难辨,可能存在夸大事实,甚至故意虚构事实的现象,这既破坏了募捐秩序,又打击了慈善之心,亟需对个人求助行为予以正面引导和规范。
为了让“个人求助”行为更有法可依,草案修改稿对其增加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将个人求助的范围限定在“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他人或者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的”;
二是规定求助的个人“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三是要求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如果是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此外,有些委员、有的部门提出,公开募捐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财产数额大,承载着社会的爱心和信任。为了保证善款善用,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予以规范。为此,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一款,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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